2005年08月15日 星期一       |  主页 |    机构简介  |  监督动态  |  法律法规  |  在线投诉  |  相关下载  | 办事指南 | 健康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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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地址: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9号


办公室:
联系电话及传真:
0570-6012319


卫生许可审核科
联系电话:0570-6012217

卫生监督一科
联系电话:0570-6011201

监督二科
联系电话:0570-6012660

举报投诉电话:
0570-6012217 8581890-7

 

制度建设

开化县卫生监督所学习制度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开化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投诉举报

工作管理规定

    一、开化县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设在卫生许可审核科,负责接待、接受、记录投诉举报案()件,开通24小时值班投诉。举报电话:0570-60122178581890-7
   
二、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
    1
、食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如产品受污染、产品过期、感官异常、标签不全等;
      2
、发生的各类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污染等中毒事件()或原因不明的可能影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意外(污染)事件(故);
      3
、涉及学习、生活、娱乐、工作和作业等场所的卫生状况造成或可能危害特定人群卫生健康的问题;
      4
、因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杀药液(剂)等引起的健康不良反应和问题; 
      5
、餐饮业存在的各类餐饮卫生问题;
    6
、医疗机构的各类违法行为;
    7
、其他卫生违法行为。
   
三、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五种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如属受理范围的,应在《开化县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记录表》中详细记录投诉举报内容,核实投诉举报者的身份、联系地址和方式。案件记录应复述。如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允许当事人匿名投诉举报。
   
四、对不属于本所直接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后,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移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及时将投诉举报材料呈所长签署处理意见(注:所长外出,由书记或副所长签署处理意见),根据案件的内容、性质,安排、协调相关业务科()进行处理。
   
六、办公室受理的案()件,要做到当日受理,当日交办。夜间、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应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办理,对需紧急办理的重大事()件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登记。
   
七、负责查办的相关科室接到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安排办理,要求做到一般案件三个工作日内,紧急案件一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承办卫生监督员应对投诉举报的事实和所涉及的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作详细的调查核实,并制作法律文书。遇特殊情况,如路途远、案情重大等复杂问题,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注明理由,经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承办科室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涉及消费纠纷的,承办科室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处理。
   
九、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由案件承办科室起草,并由办公室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函告或电话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移送案件反馈给原受理机构。匿名举报投诉的可不作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函告书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审定,重大案件报所长审签。
   
十、有关人员应对重大案件举报人或要求保密者要做到保密,重大案情及办案过程不得泄密;依法执行回避制度。
   
十一、投诉举报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遇情况紧急的,及时报所领导。
   
十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结束后,承办科室应立即将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交办公室归入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档案。如实施行政处罚的,材料归入卫生行政处罚档案。办公室应于每季末将当季投诉举报案件的数量、内容、查处、反馈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所领导。并于当年1129日前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浙江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情况报表》报市卫生监督所。
   
十三、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人员、承办人员应做到热情文明,认真严谨,善于做好解释工作。受理和查处中碰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纠纷等,及时向领导汇报。